侵权图片
林志颖在其新浪官方微博“梦想家林志颖”中使用篡改后的摄影师作品。该作品作者朱庆福以侵权为由,将林志颖和新浪微博运营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110余万元。9月8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认为朱庆福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判决林志颖构成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朱庆福34.5万元。
知名摄影师朱庆福于1992年拍摄完成涉案作品,2013年8月25日,林志颖在微梦公司运营的“微博”中,为庆祝微博粉丝达到2100万发布一条图文微博,微博配图系篡改后的涉案作品,将林志颖头像P到了涉案作品中。 据《新京报》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