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芈月传》小说抄袭《芈月传》电视剧本,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芈月传》小说作者蒋胜男、《芈月传》小说出版商浙江文艺出版社和销售商中关村图书大厦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出版、发行、销售《芈月传》小说,并连带赔偿原告因侵权遭受损失2000万元及维权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在《芈月传》小说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再对其中某些情节进行修改合乎常理,不能因此而认定《芈月传》小说改编或抄袭了《芈月传》剧本的内容。日前,海淀法院驳回了原告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讯
[编辑: 焦琳]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