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青岛市文艺精品创作更加繁荣发展,更好地组织实施《青岛市
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管理办法》,日前,记者从青岛市文广新局了解到,青岛市正式出台了《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规定,青岛市各级各类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扶持奖励项目,申报扶持奖励的项目分为委托项目、扶持项目和奖励项目三个类别,由扶持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入围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扶持奖励经费额度等建议。其中,扶持经费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该细则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文艺精品”分三大类
2013年5月10日,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管理办法》,市财政设立了青岛市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为确保青岛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项目征集、申报、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根据《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管理办法》,在反复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青岛市委宣传部 、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联合出台《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实施细则》,作为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工作的实施依据。
《细则》规定,青岛市各级各类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扶持奖励项目;青岛市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其申报项目应当以宣传青岛为主题,并对宣传青岛有重大影响力;申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项目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
《细则》对文艺精品扶持奖项项目进行了分类并具体界定,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专项资金分为委托资金、扶持资金和奖励资金三个部分,所有申报项目相应分为委托项目、扶持项目和奖励项目三个类别。
扶持经费不超300万
委托项目是青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文化工作项目,或由领导小组根据全市文艺创作规划委托实施的重点创作项目。扶持项目包括文艺创作和文化活动。其中文艺创作限于舞台剧目创作和影视作品创作。舞台剧目创作主要包括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舞剧、音乐剧,以及整体构思的音乐会、曲艺杂技等。影视作品创作主要包括纪录片、戏曲片、儿童片、专题片和广播剧等。文化活动是确需财政资金扶持的公益性项目,包括艺术赛事、群众文化、专题培训和文化交流活动,以文化艺术的普及、研讨为主题的展览展演展映活动,对青岛产生重大宣传作用的引进文化活动,由政府主办或认可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奖励项目包括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美术、书法 、摄影、电影、电视剧(片)、文学作品(剧本)、艺术评论等所有门类的文艺作品。
《细则》规定,委托资金首次支付不超过确定额度的30%,中期支付不超过确定额度的40%,当委托项目面世并取得良好效果后支付余款;文艺创作项目扶持经费额度不得超过评审委员会核定该项目实际投入的 50%,每个项目扶持经费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视作品创作进展情况分期拨付;文化活动项目扶持经费额度,按照国际、全国和青岛本土三个标准,每个项目扶持经费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扶持,入围扶持项目的文化活动应当按照申报计划先行组织实施,待活动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估的结果确定扶持额度并划拨扶持资金。
据介绍,本《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日。
记者 刘礼智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